新浪“Weibo”商標糾紛一審有果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為新浪微博的實際運營者,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微夢公司)欲在計算機終端通訊、電視廣播等服務上申請注冊“Weibo及圖”商標,不想遭遇在先商標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決定予以駁回。北京微夢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決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決定。
據了解,訴爭商標為第14317852號“Weibo及圖”商標,由北京微夢公司于2014年4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電視廣播、信息傳送、電子郵件、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服務上。
2015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浪公司)在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第12919579號圖形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據了解,該案引證商標為第12919579號圖形商標,由新浪公司于2013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提供互聯網聊天室等服務上。
北京微夢公司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在實際使用中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其與新浪公司已達成商標共存協(xié)議,引證商標不應構成訴爭商標的注冊障礙。為證明上述主張,北京微夢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引證商標所有人簽署的共存同意書原件。
據了解,引證商標的權利人新浪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了《共存同意書》,表示知悉并同意北京微夢公司注冊和使用包括該案訴爭商標在內的圖形商標、“微博及圖”商標、“微博WEIBO及圖”“WEIBO及圖”等多件商標。
在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后,北京微夢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識均有相似的部分,亦有區(qū)別之處,并非完全相同的商標;其次,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再次,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了商標共存同意書,表示同意訴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注冊和使用;最后,并無證據表明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會對相關公眾的利益造成損害。綜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