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商標侵權(quán) 被判賠中國公民500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國知名鞋類企業(yè)New Balance公司敗訴,被判令賠償中國公民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并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wǎng)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新聞來源:新華社
2013年7月15日,中國公民周樂倫以新百倫公司等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quán),分別賠償經(jīng)濟損失9800萬元。
根據(jù)一審法院審查,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獲準注冊“百倫”商標,后于2004年將該商標轉(zhuǎn)讓給周樂倫。2004年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而美國New 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54類“鞋”上注冊“N”、“NB”商標,于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quán)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使用上述商標。新百倫公司至今在“天貓商城”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官方網(wǎng)站中使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wǎng)站”“New Balance新百倫”等字樣。
一審法院判令新百倫公司敗訴,以被訴侵權(quán)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賠償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9800萬元,并停止侵權(quán)、消除影響等責任。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新百倫公司成立時間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且對“新百倫”標識不享有在先的企業(yè)名稱字號權(quán)、未注冊商標先用權(quán)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quán)。未經(jīng)周樂倫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樂倫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但法院對賠償金額進行了大調(diào)整,判令被告賠償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quán)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