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商標注冊恐“拋錨”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世界著名車企法拉利公司在商標注冊上遇到了煩心事,該公司在我國申請注冊“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在“領帶、圍巾、運動衫、手套(服裝)”等28種商品上。不料,在注冊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注冊的“法拉莉”等3件引證商標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法拉利”商標的注冊申請。法拉利公司不服,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此后,該案歷經(jīng)商標復審及行政訴訟階段。而在此期間,有兩件引證商標相繼被撤銷。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而依據(jù)判決結(jié)果,“法拉莉”商標仍然構(gòu)成法拉利公司申請注冊“法拉利”商標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在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似的類別上,“法拉利”商標恐仍難以獲得注冊。
商標注冊遇阻
位于意大利的法拉利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車生產(chǎn)商,于1929年由恩佐·法拉利創(chuàng)辦,主要制造賽車及高性能跑車。2005年8月,法拉利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4859708號“法拉利”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領帶、圍巾、運動衫、手套(服裝)”等28種商品上。
商標局審查后認為,法拉利公司申請注冊的“法拉利”商標與在先注冊的“法拉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商標和“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商標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中,“法拉莉”商標是在1998年10月由上海法拉莉鞋業(yè)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并于2000年3月被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子(頭戴)、手套(服裝)、腰帶”商品上。此后,該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續(xù)展至2020年3月。
2009年1月,商標局以法拉利公司申請商標與上述3件引證商標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法拉利”商標的注冊申請。
隨后,法拉利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法拉利公司認為,3件引證商標是對“法拉利”商標的惡意復制和抄襲,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而在“法拉利”商標駁回復審期間,引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遭遇商標異議,并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核準注冊,該裁定已經(jīng)生效。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后認為,因引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被裁定不予注冊,因此該商標不再成為“法拉利”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障礙。商標評審委員同時認為,“法拉利”商標在“領帶、圍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與引證商標“法拉莉”“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構(gòu)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若使用在除“領帶、圍巾”外的其余商品上,則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013年9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法拉利”商標在“領帶、圍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引證商標被撤
法拉利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在此期間的2013年11月,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局裁定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予以撤銷。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此前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襯衫、T恤衫、外套、針織服裝、風衣、鞋、帽、襪、腰帶”商品上。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在“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鞋”等26種商品上,“法拉利”商標與“法拉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目前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被撤銷,但并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此前作出的決定結(jié)論的正確性。最終,北京一中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法拉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法拉利公司認為,北京一中院的判決沒有考慮情勢變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被撤銷的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3件引證商標中唯一包含2501“衣物”類似群組的,而2501群組又是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最主要、最核心的群組。因此,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否應構(gòu)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對確定申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至關重要。
終審迎來轉(zhuǎn)機
北京高院審理后認為,法拉利公司申請注冊的“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鞋、靴、腰帶、手套(服裝)、拖鞋”商品,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子(頭戴)、手套(服裝)、腰帶”商品已構(gòu)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但“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區(qū)別,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亦分屬不同的類似群組,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銷,不再構(gòu)成“法拉利”商標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因此“法拉利”商標在與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當予以核準。
北京高院同時指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標駁回復審后續(xù)的訴訟期間,商標的注冊程序并未完成,因此,如果不考慮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已經(jīng)被撤銷而不再構(gòu)成對申請商標注冊的權(quán)利障礙的事實,而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僅對商標申請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商標權(quán)利是一種民事權(quán)利的自身屬性,不符合商標法保護商標權(quán)人合法權(quán)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jù)變化了的事實狀態(tài)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撤銷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決定,并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這也意味著,北京高院確認,“法拉利”商標申請注冊的28種商品中,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構(gòu)成近似的是6種,而非此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北京一中院認定的26種。但依據(jù)該判決,在“帽、鞋、靴、腰帶、手套(服裝)、拖鞋”6種商品上,“法拉利”商標恐仍難以獲準注冊。